家暴離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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癌父賭光家產,討扶養費敗訴

 
桃園一男子因好賭敗光家產後離婚,去年罹患口腔癌流落街頭,他再向二個女兒提告討扶養費,女兒說「父親從未養過我們、家暴陰影至今猶存。」法官裁定二個女兒免除扶養義務。

民法親屬編二○一○年修法,增訂「不肖父母條款」,即父母虐待、傷害或遺棄子女,晚年可能討不到扶養費。律師潘維成指出,父母對子女有故意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不法侵害,或在子女未成年時沒有正當理由而不盡扶養義務者,法院可以減輕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,如果情節重大,可免除扶養義務。

桃園地院家事法庭表示,法條上的「情節重大」,要依實際情況認定;實務上多半以父母經常虐待、家暴、亂倫、自幼棄養等行為;而「減輕扶養義務」通常是父母在子女年幼時仍有扶養,但因其他原因棄養,未達情節重大程度。

法官認定,這名男子愛賭、長期失業,又有家暴紀錄,離婚後未盡扶養責任,如要女兒扶養顯失公平,裁定免除女兒們的扶養義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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